2007年3月15日 星期四

比賽,有必要嗎?


最近比賽單位又想出新的點子要整比賽隊伍了

而且,自己也好久沒有寫完整的議論文了

就來吧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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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台灣,「全國學生音樂比賽」是從國小到大學每間學校一年一度的盛事。每間學校無不卯足全力準備,以期能得到好的成績。但,隨著比賽規定日趨繁瑣,參加「全國學生音樂比賽」的必要性也日漸受到質疑。以下,我會就比賽的優缺點加以闡述,並試著歸納出一個合理的結論。



「全國學生音樂比賽」開始時間已不可考。目前資料可以追溯到民國80年。因此,以下資料將以民國80年以後的資料為依據。



為什麼要參加比賽?我想,答案見仁見智。但不可否認的,比賽有其無可取代的優點。



第一,有個公平公開的評分標準與程序。所有的比賽隊伍分成北,中,南三區,在指定的地點與時間,依序演奏給台下的觀眾與評審聽。而且因為有指定曲制度,所以裁判有了一個評斷樂團基本能力的標準。而自選曲,則是向評審展示樂團的實力,希望給評審留下好印象。因為是公開評分,所以沒有黑箱作業的嫌疑。而且,評審皆是主辦單位從各地管樂演奏與指導者中,選出具有威望但沒有實際利害衝突的人物來擔任。可信度相當高。因此可以作為評量樂團訓練成果與基礎實力的方法之一。



第二,與他校有交流的機會。因為各校距離遙遠,平常聯絡甚少,因此可以藉由比賽期間,觀摩其他學校的演出,來修正自己在演出上的問題。



第三,介紹作品。每年「全國學生音樂比賽」皆有規定指定曲。每個組別的指定曲皆不相同,所以主辦單位可以利用這個機會,介紹國外經典的作品,或是委託國內的作曲者創作,藉此鼓勵台灣地區的作曲風氣。



有利就有弊。「全國學生音樂必」會受到各界不小的質疑,表示有缺點已經浮上台面。



第一,評分公平性。比賽成績要有可信度,就要建構在具有公信力的平台上。但目前的「全國學生音樂比賽」,以管樂合奏為例,經常出現不合理,或是偏向擁有某些資源的樂團的規定。這點對於比賽的公信力而言是非常大的傷害。比賽,尤其是國家辦的比賽,必須要建構在完全公平的基礎上。今天出現了對缺乏特定資源的樂團不利的規定,以後這些樂團來參賽的意願就會越來越低,最後,比賽淪於形式。每年為了比賽花的大筆預算就此浪費。豈不可惜?



第二,無法完全切合目前音樂界的現況。以管樂合奏為例。許多大學樂團因為自身學管樂的人才缺乏,所以部分學校有校外人士入團當團員。但目前音樂比賽的規定,是除非本校學生,且報名時有在報名表上,才可以參加比賽。這對缺乏聲部,或是人員流動率高的樂團相當不利。試想:「全國學生音樂比賽」報名時間是12月份,而決賽時間是隔年的3月份到4月份。這中間可能因為課業,學籍,或是編制問題,有效人員都有可能增減。結果卻因有效人員不足而喪失資格,對樂團是否不公平。另外,目前合奏項目大專組參賽的隊伍,已經是男女混合了,再分男隊與女隊,未免不合時宜且多餘。



而這個比賽是不是一定要參加呢?我想結果是「不一定」。同樣要達到評鑑樂團實力,舉行音樂會就是另一個選擇。雖然沒有如比賽般客觀的評分者,但可以藉著與觀眾的互動,與團員自己感覺樂曲的完成度,一樣可以達到效果。而且,藉著音樂會,不同樂團也有了交流的可能性。從這幾點來看,參加比賽其實並不是絕對必要。



如果是一個公平公正的比賽,我相信以上的論述沒有必要。因為比賽仍然有不可取代的部分。但如今「全國學生音樂比賽」的公平性已經受到質疑,在主辦單位改善之前,是否先緩一緩,看看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達到同樣的效果,等到比賽確實改善了,再來參加,這對主辦單位與參賽隊伍都是種保障,不是嗎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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寫完了,好累.......= =


2 則留言:

  1. 真認真阿~~~
    辛苦了X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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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這只是有感而發而已啦XD

    想說好久沒寫文章了,

    順道練練筆力跟自己的邏輯概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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